失信被执行人 |
程安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3********2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904民初62号 |
案号 |
(2021)黑0904执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安民、陈翠莲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行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31109.13元,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19年1月3日至实际还款结清日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27.73被告程安民、陈翠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