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来县京北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224民初828号 |
案号 |
(2019)粤5224执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来县京北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以借款1900万元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9.1375‰计; 2016年5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9. 1375‰的1.3倍计),并付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4000元。二、被告林立群、林顺、郑丽琼、林健龙、惠来县华通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惠来县京北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戴泽龙、许燕华对被告惠来县京北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420元,由被告惠来县京北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林立群、林顺、郑丽琼、林健龙、惠来县华通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时间 |
2019-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粤5224执19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1240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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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立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22405532028X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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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惠来县葵潭镇世铿大道京惠庄园第13号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