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26********4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渝0109民初8016号 |
案号 |
(2021)渝0109执6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雷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朝岗劳务费 20 600 元,并从 2021 年 5 月 1 日起以欠条载明金额 20600 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 4 -二、由被告雷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朝岗劳务费 600 元,并从 2021 年 6 月 21 日起以 600 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李朝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30 元,减半收取为 165 元,由被告雷志强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