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正鹏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民初5811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恢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浏阳市正鹏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浏阳市九玖纸业有限公司货款9988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89元,减半收取6894.5元,由浏阳市正鹏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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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丰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67557319X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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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浏阳市镇头镇涧口塅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