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11民初698号 |
案号 |
(2019)皖0811执恢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5624306.1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计息时间自2016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6月9日至2016年8月18日止的担保费253000元;三、被告丁毅强、丁凡、安庆华强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丁超、杨月丽、安庆市南艺商贸有限公司、操卫东、朱学珍、徐琦对本协议第一、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原告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杨月丽、丁毅强名下位于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裕路北华东国际建材中心F区105幢S101、103、105、107室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五、原告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53410元,减半收取26705元,由被告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丁毅强、丁凡、安庆华强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丁超、杨月丽、安庆市南艺商贸有限公司、操卫东、朱学珍、徐琦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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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毅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2798133960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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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