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婉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81********7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281民初1546号 |
案号 |
(2017)粤5281执1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逸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2761460.7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自2016年2月27日起计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泳芳、陈国基、屈展聪、杜婉芬、广州市乘通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逸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62元(原告预交),由六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07 |
发布时间 |
2018-0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