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新能热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8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14768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5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省新能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10000元;二、被告黑龙江省新能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上述欠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货款6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黑龙江省新能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四、被告郭俊石、陈锡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新能热电有限公司、郭俊石、陈锡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孟广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3002684878745W |
登记机关 |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兴隆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二农场电厂住区0115幢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