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民终1970号、(2020)粤0705民初6927号 |
案号 |
(2021)粤0705执4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81218606376】。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5民初6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晓敏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利(以15000000.基数,从2019年12月28日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陈健仁对被告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不能在本判决第项规定期限内清偿该项债务时,原告黎晓敏有权申请依法处理被告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82-84号富荣花园b栋402、403、502、503,c栋101、201、301、401、501,d栋102、103、402,e栋101,f栋404、504、505、604、605,g栋402、503、602、603,j栋503、603房屋[他项权证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257591号],原告黎晓敏就处理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黎晓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1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9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称晓敏负担6850元,被告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陈健仁连带负担62330元。原告黎晓敏已预交的69180元诉讼费,由本院退回原告黎晓敏62330元,被告厂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陈健仁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623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7民终19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健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7444574254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怡华大厦9楼东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