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47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51民初4207号 |
案号 |
(2021)沪0151执2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栩群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人民币145000元; 二、被告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栩群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0747863763 |
登记机关 |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61号93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