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5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601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38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另,新兴际华伊犁贸易有限公司经核准于2014年3月3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陈煜,注册资本500万元,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5月6日,新兴际华伊犁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增加至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新增加的4500万元,由公司股东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以货币方式缴足。增资后股东出资情况:股东名称: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时间:2020年12月30日之前缴足,出资比例100%。同时决定公司增加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五条、第四章第七条、第四章第八条,被告据此修改公司章程并申请变更工商备案登记。第7页,共10页后原告认为,被告尚有4500万元认缴资本金未届出资,现新兴际华伊犁贸易有限公司已具备破产条件,故应对该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被告认为,新兴际华伊犁贸易有限公司尚存在大量债权,部分已经启动追偿程序,不具备破产原因,为此提交:新兴际华伊犁贸易有限公司诉伊犁大耀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起诉书复印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接收起诉材料清单复印件、新兴际华伊犁贸易有限公司诉宜兴市思黍食品有限公司民事起诉书复印件及立案审查信息通知截屏打印件各1份,拟证明新兴际华伊犁贸易有限公司尚存在债权,对上述债权启动追偿程序。原告对上述证据的意见为,真实性无法确认,均系复印件或打印件。即使该证据真实,我方认为所诉的两案件未经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更未经法院生效裁判,确定有效债权,无法证明案外人新兴际华伊犁贸易有限公司对外享有到期债权。并且,即使该案涉两债权均合法、有效、到期,并有生效文书支持,其金额也才60多万元,与新兴际华伊犁贸易有限公司对外结欠的2000万元未履行判决金额而言根本无法进行有效抵偿。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现提交证据证明新兴际华伊犁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且原告申请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认为其有债权已启动相应诉讼程序予以追偿,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上述债权金额不足以清偿原告第8页,共10页债务,被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有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原告要求被告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新兴际华伊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50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兴际华伊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12833143元及以127199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5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59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由法院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23263610110355389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第9页,共10页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正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000065529132R |
登记机关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伊犁州伊宁市313线以西5号地块环宇·香水湾西区B-5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