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802民初459号 |
案号 |
(2019)闽0802执1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借款本金14800000元,支付截止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362679.12元及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48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83%计算的逾期利息。二、福建龙岩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应对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龙岩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三、福建铁宝加大宗物资物流有限公司应对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铁宝加大宗物资物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龙岩市莒舟选矿有限公司应对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龙岩市莒舟选矿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五、张玉宝应对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玉宝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六、张淼、吴茜应对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淼、吴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七、林红玲、蔡少强应对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红玲、蔡少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闽0802执165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162679.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玉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793758048R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新罗区东宝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