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吉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8********0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625民初1550号 |
案号 |
(2021)鲁1625执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吉兴、舒小芳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借款本金337323.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5月12日利息共计4502.31元,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和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刘吉兴、舒小芳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律师费20000元;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就涉案不动产【博兴县博昌一路398号万和城b-01#3单元9层3-902号房及储藏室48,产权证号∶鲁(2018)博兴县不动产权第0004649号】的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