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1********4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8民初1639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2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玲、方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借款本金1251105.83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4978.40元(暂计至2021年1月3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胡玲、方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律师费损失55880元;三、如被告胡玲、方建华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有权对被告胡玲、方建华名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桂苑村52幢704室的不动产经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49元,由被告胡玲、方建华共同负担,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向原告直接支付,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