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1********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4民初1729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1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亮自愿支付原告马鞍山金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本息共计13287.25元,被告2021年4月20日前归还原告欠款13287.25元,直至款清为止。(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下列账户:收款名称:马鞍山金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款账户:385778991610,开户行:中国银行杭州德迦支行);二、如被告邹亮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就未归还的全部款项及自愿放弃的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邹亮自愿承担逾期利息,自2021年03月31日起以本金12526.34元为计算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lpr)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马鞍山金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