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0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12民初7200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3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480384.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378878.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同时均不得超过年利率4.35%;以101505.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4.35%);二、驳回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18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55元,鉴定费34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8355元,由被告北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由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3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秀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695006352P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8号院3号楼3层307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