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温贺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29********2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127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晋1127执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温贺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旭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的罚息、应付未付利息计算的复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