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裕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2********4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31刑初35号 |
案号 |
(2021)晋1031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何裕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二、被告人何裕龙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列罚金及违法所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