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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裕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2********4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1031刑初35号
案号
(2021)晋1031执1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何裕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二、被告人何裕龙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列罚金及违法所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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