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3********8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3民初1361号 |
案号 |
(2021)湘1023执8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邓志勇与唐淑军离婚;二、双方生育的未成年儿子邓柯、邓杜由唐淑军直接抚养,邓志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每月每人800元的标准向唐淑军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为止;三、共同财产分割:双方位于永兴县悦来镇悦来村9组的住房归邓志勇所有,由邓志勇支付唐淑军房屋折价补偿款140 000元;存于邓志勇名下的银行存款30 000元,由邓志勇享有9 000元,邓志勇应给付唐淑军21 000元;两笔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四、共同债务承担:邓志勇与唐淑军的夫妻共同债务 91 000元由邓志勇与唐淑军各承担一半;五、驳回邓志勇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邓志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