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孔维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7********1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26民初5400号 |
案号 |
(2021)黔0526执3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孔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孔才朝借款人民币 820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00 元,由被告孔维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