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甄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3********44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2823民初756号 |
案号 |
(2021)鄂2823执恢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甄伟偿还原告邓涛借款200000元,并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按年利率13.284%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2692%支付利息,定于2016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二、原告邓涛在(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甄伟负担,定于2016年8月31日前付清;三、上述两项由被告甄伟直接与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算;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364元,减半收取2182元,由被告甄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