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京味福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21民初3570号 |
案号 |
(2019)苏0321执4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京味福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春风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2015年10月30日前利息46500元和2015年10月31日之后利息(2015年10月31日之后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0月31日计算到全部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贾春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京味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应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时间 |
2020-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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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史建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1788391480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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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丰县解放中路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