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12********3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3176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49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江平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月20日止的利息72000元;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息);二、驳回原告孙江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5736元,由被告薛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