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303民初2964号 |
案号 |
(2019)闽0303执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章锋、郑丽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陈金龙借款4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林美珠、莆田绿森庄园酒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40元,由林章锋、郑丽娟、林美珠、莆田绿森庄园酒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时间 |
2019-0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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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章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0705214906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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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