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涵民初字第3575号 |
案号 |
(2015)涵执字第00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章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郑文新借款人民币三百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5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文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万二千七百二十元,由被告林章锋、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2-03 |
发布时间 |
2015-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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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章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0705214906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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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