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酷米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7K1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26民初287号 |
案号 |
(2021)湘0726执8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深圳市酷米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南安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0003.6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3693元,并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深圳市酷米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南安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张继周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继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深圳市酷米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283元,减半收取计12141.5元,由深圳市酷米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继周共同负担,湖南安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垫付后,由深圳市酷米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继周直接向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继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LM7K1M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路109号美安工业园1-2楼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