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涵民初字第1225号、(2015)莆民终字第2347号 |
案号 |
(2016)闽0303执00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章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美英借款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二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陈福林、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林章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33元,由被告林章锋、陈福林、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1-26 |
发布时间 |
2016-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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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章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0705214906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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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