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博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7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281民初26号 |
案号 |
(2021)辽1281执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博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给付原告调兵山市通达钢管租赁站器材租赁费1134691元;二、被告沈阳博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返还原告调兵山市通达钢管租赁站器材租赁物:(直径4.8mm×厚2.75mm)1米长钢管2442根,(直径4.8mm×厚2.75mm)1.5米长钢管355根,(直径4.8mm×厚2.75mm)3米长钢管1148根,(直径4.8mm×厚2.75mm)4米长钢管1323根,(直径4.8mm×厚2.75mm)6米长钢管2063根;十字扣件16427只,转向扣件14604只,接头扣件20436只;20cm长917只套管,30cm长185只套管,50cm长295只套管;顶丝(50cm长)870套;三、被告沈阳博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调兵山市通达钢管租赁站违约金(以11346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全部结清欠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调兵山市通达钢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3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博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关宝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281050782290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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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调兵山市大明镇明东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