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02********0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02民初1396号 |
案号 |
(2021)冀0502执1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哲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榴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209 803.52元。二、如被告张哲未按判决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河北榴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张哲未能支付的范围内,就被告张哲名下的发动机号ctt004646,车架号 wausgd4g2en043393,车牌号冀avt032黑色奥迪小型轿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44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 223.5元,由被告张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向被告张哲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本案判决书的邮寄费44元,由被告张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