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隆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30058号 |
案号 |
(2019)粤0104执31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波向原告江鲁平偿还借款1200万元及利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波向原告江鲁平支付律师费18万元。三、被告广州市隆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俞伟明对被告王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18280元,有原告江鲁平负担5280元,由被告王波、广州市隆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俞伟明负担11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时间 |
2020-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兆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4747555143U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4号大院1号楼1-5层、2号楼1-2层、3号楼首层(市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大院厂区西侧D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