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47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4民初5688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29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春应返还原告李守中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彭春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返还本金2万元,剩余本息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吕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1元,由被告彭春、吕萍负担,鉴于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第二次偿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间自动履行义务,如不按期履行,一方当事人可持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