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017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2民终13202号 |
案号 |
(2020)京0115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薛维、何红征合作费用212000元。二、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薛维、何红征违约金1236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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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谢四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302MA017M5M89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六路3号院1号楼A座5层61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