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01********1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1002民初4646号 |
案号 |
(2021)甘1002执30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明强归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代偿款项28425.83元及违约金(以28425.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5日计算至实际归款之日止); 二、被告胡明强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保险费2559.81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元,由被告胡明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