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28民初866号 |
案号 |
(2021)赣0428执9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金浔有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人民币341,884.72元及利息(利息以341,884.7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金浔有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2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金浔有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98元,由被告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16.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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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承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875423767X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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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财富大道鄱湖山庄D1#楼101-105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