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英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2********7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904民初428号 |
案号 |
(2021)黑0904执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七台河市茄子河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英杰、陈守君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行贷款本金42906.87元及利息19392.75元,本息合计62299.62元。按合同约定年息13.5%标准支付自2018年3月30日实际结清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58.00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被告赵英杰、陈守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