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熊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502民初958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1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九零、熊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偿还贷款本息共计791562.61元。二、被告信阳冠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857.81元,由被告张九零、熊海军、信阳冠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