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建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3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1692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戴建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兴群货款68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8年4月1日起按本金6800元、月利率1%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3(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