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建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1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4581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兴市建佳奶茶店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鹿角巷》、《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鹿角巷之睿智雄鹿》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7二、被告泰兴市建佳奶茶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000元;三、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建佳奶茶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泰兴市建佳奶茶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