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建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0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4135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9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灿明、朱灿松、朱建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民宽货款99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灿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民宽货款2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顾民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298元减半收取1649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19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