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倪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23民初2428号 |
案号 |
(2021)皖1523执2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强应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48287.53元,于2021年5月10日前归还3000元,于2021年6月25日前归还45287.53元;二、如被告倪强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日期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可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倪强支付以剩余未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5%,自2021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的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504元,由被告倪强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