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元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1********2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1民初31672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15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王元江向原告伍于满支付货款325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565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总额应扣减被告王元江已付利息4000元);二、驳回原告伍于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6元,由原告伍于满负担603元(已缴纳),由被告王元江负担91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