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02********6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381民初5841号 |
案号 |
(2021)浙0381执7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方泰鸿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3677.87元并支付利息(以5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9日起、以5416.41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0日起、以545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1日起、以5447.02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0日起、以5449.96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0日起、以5445.1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0日起、以6239.31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2日起、以4911.99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8日起、以5421.89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0日起、以5449.64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9日起、以5442.72元为基数从 2019年6月10日起、以5449.9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1日起、以5447.4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9日起、以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2日起、以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2日起、以10706.43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1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宋莉对被告曾靓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靓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