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桂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24********17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招商初字第1140号 |
案号 |
(2021)鲁0685执恢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刁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玲珑信用社借款250000元,利息144446.36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6月20日),并继续负担本金250000元从2011年6月2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月利率15.3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刁朋林、刘秀英、姜波、张芝武、刘爱武、李桂亮、蔡军凤对上述被告刁磊应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刁磊追偿。案件受理费6766元,由被告刁磊、刁朋林、刘秀英、姜波、张芝武、刘爱武、李桂亮、蔡军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