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2405民初43号 |
案号 |
(2019)吉2405执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玉玲偿还2016年2月3日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计算);二、被告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玉玲偿还2016年4月20日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月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 800元,减半收取计21 400元,由被告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时间 |
2020-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新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2405778717571H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龙井市工农路3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