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一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6********2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06民初32454号 |
案号 |
(2021)沪0106执1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一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州乾堃经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份回购款1,020,780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损失(以1,020,7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