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天润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3民初946号 |
案号 |
(2019)苏1203执1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肃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家喜支付11066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违约金100000元;二、对11066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中原告曹家喜不能追偿的部分,被告房云、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天润商贸有限公司各自承担20%的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为7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00元,由被告叶肃军、房云、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天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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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叶肃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3771524670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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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口岸镇金港中路13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