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7********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5民初786号 |
案号 |
(2021)赣0735执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小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庆明支付报酬4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小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