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正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24********0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1002民初5554号 |
案号 |
(2021)甘1002执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正义向原告韩敏归还借款1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借款利息自2014年7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杨正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