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31********4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12033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5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610199.52元;二、被告金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利息12767.97元,罚息437.27元(上述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10月23日;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如被告金峰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金峰抵押登记的房产(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14号(19号),建筑面积128.4平方米)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3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