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祥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6********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瓮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瓮法执字第00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瓮安县万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瓮安县东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万元及利息1870元,被告李星、张祥君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瓮安县万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瓮安县东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五千元,被告李星、张祥君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5-10-21 |
发布时间 |
2016-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