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1********2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民初9336号 |
案号 |
(2021)津0104执6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王睿偿还原告李仰乾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41494.66元,并向原告支付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以年利率20%为限)为标准计算的自2015年8月6日至其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60元,由被告王睿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